在拆迁征收领域,拆迁征收人希望通过先予执行达到尽快拆迁征收的目的显然有违先予执行制度的立法精神。

然而,代表结构的预先安排以及选举的模式大致是相同的。⑤吴庚著:《政法理论与法学方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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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使得民意代表的所作所为,尤其是透过大众媒体的媒介,得以散布开来与公告周知。(27)许庆雄著:《宪法入门Ⅱ:政府体制篇》,台北: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44页。(14)同时,为了保障作为民意机关的议会能够真正代表民意,应当通过制度设计,促使议员投入到代议工作中,因而有必要对议员兼职进行限制(甚至禁止)。(34)《中共A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意见》(内部资料),资料来源:中共A省B市C区委组织部。(38)这是因为,由于符合拟选出的人大代表的人员可能集中于某一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比如省级人大代表而言,许多方面或者行业的人才可能相对集中于省会城市,但是省会城市的人大代表名额有限,而有的设区的市(自治州)恰恰相关人才缺乏,因此,为了平衡,采用推荐候选人到异地参加选举的办法。

选举委员会成员党性要强,作风要正,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一般为人大、纪检、组织、宣传、统战、政法、法院、检察院、民政、财政、公安、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等单位和部门的负责人。然而,就国际社会作为民意机关的议会和作为民意代表的议员性质之要求上对比,中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人大代表与人大常委会委员,仅就法律文本上看,同样存在着与国际社会议会和议员不同的重要特征。  四、人大与其常委会的关系:产生与被产生、监督与被监督 (一)全国人大设立常委会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包括民族、界别、党派、性别、华侨、解放军等方方面面的代表性人物。

[40] 彭冲:《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60页。需要说明的是,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监督法,以宪法为根据,认真总结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从法律上明确了监督权、监督形式等。联组会上,常委会委员和各地方、各方面列席的同志都可以就有关的问题生动活泼、畅所欲言地交换意见,充分展开讨论,赞成的,怀疑的,反对的,都可以简单明了地各抒己见,平心静气地讨论、辩论,把主要问题集中讨论、辩论清楚,不管是委员长、副委员长、委员,还是列席的同志,谁的意见对,就采纳谁的意见,最后形成结论。(3)在监督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不要失职,就是要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这就有一个选民与人大代表的关系,以及人大代表与选区、选举单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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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21项职权,将原来属于全国人大的一部分职权交由它行使,因而扩大了它的职权[53]。另一方面,就做好人大工作来说,也有一个转变的问题。(2)委托省级人大常委会联系本地区工作、居住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某些适当的会议,参加视察。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商议答复省级人大常委会就工作中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的询问。

此外,还有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9]。[21] 彭真同志主张实行民主立法,任何工作都不能搞一言堂,立法尤其不能搞一言堂,不然的话,是要出乱子的。而这就必须维护宪法的尊严和权威。人大代表、常委委员的权力是很大的。

所以,选举决不能只图省事,要力求保证人民群众便于行使民主权利、便于选出能真正代表他们意见的代表。第二,尽管常委会组成人员改选了,有工作机构作基础,经常工作可以连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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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先拟订几条,边工作,边总结,边修改、补充,过一段时间,再作一般的、基本的规定[71]。那么,人民怎么行使国家权力呢?一般来说,主要是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即直接民主,另一种则是间接行使国家权力,即间接民主。

[46] 即现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主办的半月刊——《中国人大》杂志。立法有立法的程序、监督有监督的程序,一个事要开好几个会。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大设立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和其他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他深刻地指出,这是不容易的,但是,一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原则,以党章、宪法、法律为标准,来衡量我们的工作习惯和工作方法,不适应、不合适的就改。[13] 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05页。

[54] 在全民讨论中有人提出,在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时,应当充分保证全国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29]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28页。

[69]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98页。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

这样做,不赞成的人可能很多。依法任免法院副院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及批准任免下一级检察院检察长等职务。

十亿人的事情,总还得有一个行政制度。[35]的确,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与宪法法律的规定和人民的期望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特别是同立法工作相比,监督工作仍然是人大工作一个相当薄弱的环节[36]。实行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作主,是一件很了不起的事情,历史上从没有过。改革开放之后,要求加强监督的呼声一直很强烈。

(3)联络局是专管联络的,应该努力做好工作[48]。第二,人大监督的重点是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落实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在香港、澳门建立特别行政区,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确保了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和长期繁荣稳定。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文献资料汇编》(1949—1990),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年版,第392页。他还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该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同省级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的联系:(1)继续请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

同时,由选举单位组成的代表团,不论代表人数多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都可以依法单独提出议案。应该说,县级以上人大设立常委会,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新时期民主法制建设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就。后来又两次修改地方组织法,赋予省(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1993年9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了执法检查的主体和对象、程序等。

[8] 这一原则一直延续至今,只是具体内容略有变化。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使权力,集体决定问题。

彭真同志充分肯定通过举办立法工作干部培训班等方式,还强调在职干部的学习,特别是要学习马列主义基本理论[73]。彭真同志明确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

[30]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328页。[66] 《彭真文选》,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614—615页。